落實誠信經營執行情形
(一)本公司已於2013年11月29日董事會通過訂定「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並經2015年06月25日股東會修訂。對於誠信經營政策,及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承諾積極落實之情形,已考量公司現狀與法令規定,以循序漸進方式落實。
(二)誠信與可靠係本公司企業文化中最重要的核心價值,於新進員工之教育訓練及在職訓練中宣傳,並建立完善的違規懲戒及申訴制度,以防範不誠信行為之發生。
(三)本公司「工作規則」及「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皆規定不得要求、接受或給予任何可能損及忠於職守或專業判斷之餽贈、招待或任何形式的賄絡。
(四)本公司設有嚴謹之會計制度及專責之會計單位,財務報告均經簽證會計師查核,確保財務報表之公允性;內部稽核人員亦依照稽核計畫執行查核,以確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運作。
(五)本公司設有檢舉與申訴電子信箱,如有接獲違反誠信行為之情事,會先確認檢舉人是否已提供詳盡的情境說明與具體證據...等資訊,再依照情節狀況之輕重,指派資深高階主管親自妥善處理,如有必要則進一步報請總經理做適當之決策。現行運作以營運總管理處、人事單位與稽核室為檢舉管道,本公司對於檢舉人皆會予以保密,並留存所有處理紀錄與事證,如有違反誠信行為將依員工工作規則及相關辦法辦理。
(六)本公司已要求集團內所有員工皆於入職時即簽署「簽署營業保密、智慧財產及誠信道德規範協定」,簽署率達99%以上,以落實誠信的行為指南。2024年度本公司所有新入職之員工皆已簽署該協定,共計31人次。
(七)本公司由營運總管理處與人事單位共同推行,且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其誠信經營政策及其執行情形。
「簽署營業保密、智慧財產及誠信道德規範協定」第三部分:誠信道德規範:(節錄如下)
鈦昇公司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訂定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與鈦昇具有雇傭關係或是委任關係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禁止不誠信之行為。
第十一條:本公司人員禁止不誠信行為,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為獲得或維持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收受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序)
立約人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金錢、餽贈、服務、優待、款待、應酬及其他利益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儘快陳報其直屬主管,必要時並知會鈦昇專責單位。
二、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屬主管及知會鈦昇專責單位;無法退還時,應儘快交鈦昇專責單位處理。
第十三條:(禁止提供或承諾任何疏通費)
立約人不得提供或承諾任何疏通費。如因受威脅或恐嚇而提供或承諾疏通費者,應紀錄過程陳報直屬主管,並通知鈦昇專責單位。
第十四條:(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立約人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鈦昇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第十五條:(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
立約人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鈦昇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十六條:(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立約人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第十七條:(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
立約人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十八條:(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立約人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十九條:(與商業對象說明誠信經營政策)
立約人於從事商業行為過程中,應向交易對象說明鈦昇之誠信經營政策與相關規定,並明確拒絕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不正當利益,包括回扣、佣金、疏通費或透過其他途徑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條:(避免與不誠信經營者交易)
立約人應避免與不誠信經營之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從事商業交易,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立即停止與其商業往來,並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對象,以落實鈦昇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
第二十一條:鈦昇提供溝通管道與申訴信箱( goodfaith@enr.com.tw),並且對於身分及內容應確實保密,立約人可透過多重管道與各管理階層及人事或稽核單位反應。
第二十二條:若立約人違反上述誠信道德規範情節重大者,鈦昇除得終止雙方之雇傭/委任契約,並追討其所收受之不正當利益外,鈦昇尚得請求立約人支付懲罰性違約金(金額以立約人任職最後一年薪資總額計算),並得請求立約人賠償鈦昇因此所蒙受之經濟與名譽損失,且於鈦昇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道德之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