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委員會運作介紹
功能性委員會運作介紹
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本委員會之運作,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
1.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2.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3.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4.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5.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1.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4.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11.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審計委員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有關本委員會會議召開情形及每位委員的出席率,請參考本公司股東會年報。
薪酬委員會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應包含本公司獨立董事,其餘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總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並推舉獨立董事一人擔任召集人。
薪資報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但有關監察人薪資報酬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以監察人薪資報酬經公司章程明定或股東會決議授權董事會辦理者為限:
1.定期或不定期檢討本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2.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標準、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3.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並依據績效評估標準所得之評估結果,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
薪酬委員會每年至少應召開二次,並每年定期進行薪酬委員會之內部績效評估,有關本委員會會議召開情形及每位委員的出席率,請參考本公司股東會年報。
姓名 |
審計委員會 |
薪酬委員會 |
黃清欽獨立董事 |
V |
V(召集人) |
呂植富獨立董事 |
V |
V |
高坤勇獨立董事 |
V(召集人) |
V |